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投诉事宜接的咨询、转办、反馈等事项。
第三条 上述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进入西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时出现异议或投诉等情况的工作流程。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依法向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的协调、分办转办、登记等具体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事宜。
第二章 投诉
第五条 投诉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是交易活动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不予受理。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供应商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投诉人的投诉范围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交易活动前后的问题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第七条 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投诉的,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须经质疑和异议程序为前置条件才能投诉的,投诉人还应当提供质疑、异议和质疑、异议答复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7.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的行业监管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九条 投诉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投诉的,应当在法定的有效时限内投诉,超过时限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下列行为,属于排挤、虚假、恶意投诉:
(一)蓄意使用假身份投诉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诉的;
(三)以非法手段获取材料投诉的;
(四)捏造事实投诉的;
(五)一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投诉咨询、转办、反馈
第十一条 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应按下列工作流程处理:
投诉人向区交易中心进行投诉咨询的,区交易中心须按有关法规要求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处理相关事项的行业监管部门。
投诉人向区交易中心递交投诉书面文件的,区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处理途径,确需协助转交的,登记后转交至区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并将转交投诉书的有关事项反馈至投诉人。区交易中心转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投诉事项,由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发现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投诉处理的区行业监管部门驳回投诉,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